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金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7民初5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7民初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对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贷款本金29870000元及利息149320.77元(起诉后已偿还的本息应从上述款项中扣除),辽宁金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96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负担81896元,由辽宁东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东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