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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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82民初3971号 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文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仕,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住***。 负责人:林映琳。 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因其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于2019年3月18日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正在公告期间,原告又在公告期间提起诉讼,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驳回原告泉州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曾晓军 二零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燕萍 书记员庄艳芳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