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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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 营山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2民初1945号 原告:营山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碧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辉,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住***。 负责人:杨敏,该行行长。 原告营山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准许原告营山永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被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唐洪国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司清泉 书记员黄杉杉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