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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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2019)苏062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通永集祥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朱红新、耿金芳因该火灾所致损失75万元; 二、维持(2019)苏062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负担部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89元,由上诉人南通永集祥工贸有限公司、**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