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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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香格利食品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光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庆阳振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 三、驳回庆阳振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由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5元,庆阳振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由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5元,庆阳振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