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德辉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渤海钢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德辉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渤海钢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山东渤海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广德辉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6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山东渤海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吴克云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培 |
| 裁判日期 | 2017-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