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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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市翔安区赣鑫隆日用品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充电器,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厦门市翔安区赣鑫隆日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厦门市翔安区赣鑫隆日用品店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