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在机动车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上诉人赔付103982.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被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343元,上诉人***负担2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被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