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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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大冶市骏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市中鑫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省大冶市骏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中鑫铝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第1561842号“凤铝FLENLU”、第7086188号“凤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湖北省大冶市骏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大冶市中鑫铝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 三、湖北省大冶市骏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冶市中鑫铝业有限公司各自赔偿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四、驳回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对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强铝合金店的起诉; 五、驳回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湖北省大冶市骏辉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00元,大冶市中鑫铝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3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