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返还原告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2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驳回原告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浙江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负担252元,由被告***负担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