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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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江西晨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晨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德化分公司土壤改良费、评估费、苗木损失合计337.75万元。 二、驳回江西晨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晨茂实业发 展有限责任公司德化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82元,由江西晨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晨茂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德化分公司负担57836元(已预交42541元);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24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