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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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珠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418629.5元; 二、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珠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按年利率12%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至清偿之日的违约金(分别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未付货款5332575.15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以未付货款6334223.6元为基数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7日以未付货款7918629.5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30日以未付货款7818629.5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以未付货款7418629.5元为基数计算)。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350元,由原告***负担3350元,由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88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普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