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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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清镇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A×××××号轻型厢式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2000.0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清镇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A×××××号轻型厢式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148.86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清镇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A×××××号轻型厢式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被告***30401.65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2.0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清镇支公司负担40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