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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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义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8)豫128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89321.09元(2017年7月21日前的利息及罚息),2017年7月22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照年息18%计算; 三、***对上述还款义务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马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40元,由***、***、***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4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