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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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恰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22民初2214号 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恰支行,住***。 负责人:刘海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肇源农商行职员,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肇源县农业局职员,住***。 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恰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永亮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倩悦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