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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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许昌人宇投资有限公司 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投资款1000万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收益率4%标准,自2017年1月25日计付固定收益至实际还款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1日起计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被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16元,减半收取47608元,由被告***、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鄢陵县财源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