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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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泉州市高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泉州市高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市高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1000元; 三、驳回泉州市高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258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