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涉县安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涉县安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等损失共计2588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