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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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锡林郭勒盟晋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为,上诉人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巴中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欠款352963元、赔偿款396000元,合款748963元; 二、驳回上诉人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4574.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149.42元,合款73724.13元,由上诉人包头市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即58979.30元,被上诉人巴中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即14744.8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北方五环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