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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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16,337,803.31元向原告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回购本案所涉应收账款。 二、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每笔保理融资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应收账款融资确认书》中确认的应收账款新的到期日计算至实际足额支付应收账款回购资金之日止。)。 三、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8,666.67元;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32,629.48元。 四、被告***、被告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均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众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1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广东速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奇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