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06民初18118号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 负责人:关忠,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瀚,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龙,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1279.34元(截止至2018年4月4日止,利息21218.71元、罚息35632.21元、复利4935.75元,从2018年4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均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159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放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原告(乙方、贷款人)与被告(甲方、借款人)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59000元,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4年12月23日始至2017年12月23日止;贷款利率执行固定月利率1.89%,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实际贷款金额和起始日期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甲方拖欠本金或者利息构成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甲方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对合同项下未归还的全部借款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甲方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014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59000元。原告称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款构成表》显示,截至2018年4月4日,被告尚欠本金101279.34元、利息21218.71元、罚息35632.21元、复利4935.75元。 另查明,原告就其主张的律师费用向本院提交《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及律师费发票,证实原告已支付了本案的律师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提供的《欠款构成表》证明被告截止2018年4月4日的欠款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2018年4月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上述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25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1279.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8年4月4日,利息21218.71元、罚息35632.21元、复利4935.75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罚息不得计收复利;自2018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一并计算,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灿文 人民陪审员 谈凤英 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邱莉晶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