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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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豪韵运输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支付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赔偿款2000元; 二、桐庐豪韵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交强险责任范围外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负担13.41元,桐庐豪韵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2.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