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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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金林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新金林木业有限公司之间于2017年4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18年11月25日解除; 二、福建省新金林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原状返还其租赁的将乐县积善工业园区3号的一部分车间5800平方米,空地7000平方米; 三、福建省新金林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福建省新金林木业有限公司实际返还其租赁的车间、空地时止的占有使用费,按每年18万元(180000元/365天)的标准计付; 四、驳回福建省金升达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福建省新金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