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 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0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1107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9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