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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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沙河市华沙大酒店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本金、利息共计8770.64元,并以本金8686.7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8元(户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8×××45开户行:邢台银行桥东支行)。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免、减)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