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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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随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金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邵武市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明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明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39243.69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68元,由原告福建省福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2元,被告福建明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