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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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签订的《福建省三信集团三信·金鼎广场房屋租赁合同》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解除; 二、被告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共通道的地面及吊顶装修工程款、设计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760元,由原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988.77元,由被告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771.23元。鉴定费共计183700元,由原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9185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200元,由被告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