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9日签订的《预拌砂浆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淮安运杰建材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货款271112.06元及该款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8.50元、保全费2170元,两项合计5528.50元,由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