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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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8日起,以欠款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直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万元、保险费2600元。 三、被告保定广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保定市朋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