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恒兴通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鼎丰源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恒兴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鼎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34.00元,由被告福建恒兴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