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3民初6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房地产开发资质原件及网签主钥匙盘交付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房地产开发资质原件交付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