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菏泽汇通肥业有限公司
山东单县华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单县支行
单县农福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菏泽汇通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单县支行借款利息156049.2元;

二、被告单县农福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山东单县华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单县农福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山东单县华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已履行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菏泽汇通肥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1元,由十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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