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水柜的经济损失12311.8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