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 长沙市腾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长沙市腾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080元; 被告长沙市腾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可利电气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计至2017年11月14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计至2017年8月16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起计至2017年11月2日;以31408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7日至付清之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02元、保全费2287元,由被告长沙市腾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