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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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方城县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近亲属袁成平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29907.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赔偿481576.43元(已垫付的费用50000元可在赔偿时冲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在交强险120000元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0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此额度的部分由被告***负责赔偿);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赔偿164763.0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赔偿164763.03元(已垫付的费用50000元可在赔偿时冲抵);由被告***赔偿18805.01元(已扣除阳光财险珠海公司替代赔偿的100000元)。上述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支付方式,汇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430501687137090888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理赔款到账后,由原告领取164763.0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理赔款到账后,由原告领取114763.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0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3742.75元,由被告***负担1020.75元,由被告***负担1020.75元,由被告***负担102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