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庆房支行
大庆油田庆新实业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大庆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5800元及利息;利息以5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大庆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与被告***协议,以被告***名下位于让胡路区九小区9-20-5-1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庆房权证让胡路字第××号)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大庆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大庆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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