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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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飞鸿仪表阀门厂 新乡市大华仪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乡市大华仪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中市飞鸿仪表阀门厂欠款607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