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20万元和支付截至2019年9月21日的利息28983.72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从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如未在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5100立方米杉木的抵押物(包括已转化为木材成品和半成品的部分)申请拍卖、变卖或抵债,拍卖、变卖价款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32元,减半收取16316元,由福建爱心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