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家沟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家沟支行借款本金39,450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8年6月19日的利息,以39,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10月29日的利息,以39,4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1月11日的利息,以39,450元为基数,以上利息均按月利率7.9167‰计算;自2019年11月1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9,4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875‰计算),执行时扣除被告已付利息1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家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6元,减半收取计39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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