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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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阳市弘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及利息(前期借款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为1695000元,后期借款利息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你(单位)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6800元。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