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西平县迅达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护理费11259元、伤残赔偿金75242.13元、交通费1500元、施救费600元、鉴定检查费3685.50元、误工费10313.37元,计款1206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40933.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1538.6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459.05元,计款65680.78元;以上两项共计186280.78元;

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25000元;

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62元,减半收取203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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