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142106.81元,并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逾期罚息(以未偿还本金及逾期本息中所含本金计139363.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85%计算); 二、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对闽E×××**车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上述第二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不足清偿第一项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8元,减半收取计1634元,由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福建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