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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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二、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房屋认购款9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实际尚欠房屋认购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保险费135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福建太极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