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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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 宁夏荣昌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科豪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34306.8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荣昌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科豪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四、如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分行有权对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抵押××××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1500万元内优先受偿;有权对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抵押××××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1600万元内优先受偿。有权对被执行人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400万元内优先受偿; 五、若被执行人宁夏灵武圣雪绒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宁夏嘉源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科豪陶瓷有限公司、宁夏荣昌担保有限公司、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