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罗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备案号为LY1412XJ00668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相应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 三、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537,819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36,728.97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9802.84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以2472.5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起、以7326.8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以7330.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2日起、以2429.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以736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8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计算至实际还清垫付款之日止); 五、驳回福建正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7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