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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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南粤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柘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福州市鼓楼区煌景壹号餐厅所欠福建南粤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164,000元及违约金(以16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5年4月1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和诉讼费3,85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福建南粤厨具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8元,减半收取为2,20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受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