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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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砀山县顺康运输有限公司 宜兴市华新运输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周进步死亡的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关于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五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4,请注明案号)。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周进步死亡的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损失、关于受害人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合计人民币369767.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五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10元,由原告方负担1039元,被告***负担1271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中被告应承担部分1271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