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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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泉煤业集团沙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故城县恒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曲沃县杰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9)晋1023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1304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1元,共计5529元,由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91元,***负担2738元;鉴定费8000元,由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00元,***负担5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