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立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禹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禹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万元; 二、如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