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水立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禹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禹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控水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万元;

二、如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6-16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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