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拖欠的款项229443元,并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1元,减半收取2525.5元,由***负担154.5元,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